機會難得,要買要快。
〔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/新北報導〕就讀大學法律系的廖姓學生,今年2月間撿到陳姓婦人手機,撥打電話索討3成報酬,因此挨告侵占及恐嚇。新北地檢署認為,廖男索酬行為依法有據,不構成侵占及恐嚇,做出不起訴處分。 法律生挨告 不算侵占、恐嚇 檢方認為,廖男撿到手機後主動連繫陳婦,依民法規定請求報酬,沒有占為己有意圖,民法也規定拾得者具有請求權和留置權,難以認定有恐嚇取財嫌疑,陳婦事後也撤回告訴。 法界人士說,目前民法805、805-1條修正條文於去年6月修訂公布,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金額「上限」,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3成調降為1成,遺失人若是特殊境遇家庭者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依法接受急難救助、災害救助,或其他急迫情形者,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。 律師林俊峰認為,拾得遺失物可索討報酬的立法本意,是鼓勵民眾撿到遺失物能歸還失主,也等於是懲罰失主應更善盡保管之責。如今降為1成,恐怕會讓歸還物品的好心人變少,反而會助長民眾將東西占為己用或變現的壞現象。 台北市某大學法律系廖姓學生,被控今年2月底在台北市一家書店,拾獲一名30多歲陳姓婦人的韓國廠牌智慧型手機。事隔2週,他從通訊錄找到名為「老公」的連絡電話,回撥給陳婦老公表明要求給付3成,也就是3000元報酬,並說如果不願意,他大可將手機放回原處讓它淋雨。 陳婦認為不合理,覺得對方根本是侵占和恐嚇取財,便佯稱同意並報警,相約在板橋捷運府中站交付,警方現身將廖男帶回,並將他函送法辦。 廖男表示,撿到後將手機放在房間裡,直到3月4日整理房間時發現手機還在,因為自己在準備國家考試,缺錢買書,他才回撥電話給對方,索取3成報酬,但沒說過不給錢就不歸還。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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